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人類基因組中約有 20% 已經獲得專利。但一家法院昨日裁定,一家公司對其兩項基因BRCA1 和 BRCA2 的某些專利不具有權利,這兩項基因通常進行突變檢測,以確定患乳腺癌和卵巢癌的風險。
該裁決 [pdf] 於 3 月 29 日由紐約市美國地方法院法官羅伯特·斯威特做出,可能對研究和產業產生重大影響。由於這是一項地方法院的裁決,因此該裁決不會自動擴充套件到所有美國基因專利,但其他法官可以決定在未來的案件中遵循這一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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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他大學法學教授肯尼斯·查欣告訴《紐約時報》:“如果像這樣的裁決得到維持,它將對未來的醫學產生相當重大的影響。”
專家預計,Myriad Genetics 公司(該公司連同猶他大學研究基金會在該案中被列為七項專利的擁有者)將對該裁決提出質疑。據《華爾街日報》報道,Myriad 執行長彼得·梅爾德魯姆表示,該公司擁有與這兩項基因相關的另外 16 項未在該案中提及的專利。
該決定的反對者表示,在這個領域缺乏專利保護可能會扼殺行業創新,因為不能保證基因發現將成為公司或組織的獨有財產。加利福尼亞州專利律師愛德華·萊恩斯(未參與最近的案件)告訴《泰晤士報》:“這些是我們希望透過為所有在那裡的研究人員提供激勵來推動的發現。”
去年五月提起訴訟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CLU) 和紐約市卡多佐法學院公共專利基金會聲稱,Myriad Genetics 公司(對其專門的診斷測試收費約 3,000 美元,以查詢 BRCA1 和 BRCA2 基因的突變)擁有不公平的壟斷地位,《泰晤士報》報道。
原告(以及個人患者)還認為,這些專利阻礙了研究,而不是促進了研究。ACLU 的律師克里斯托弗·漢森告訴《泰晤士報》:“人類基因組,就像血液、空氣或水的結構一樣,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創造的。” ACLU 和其他人士辯稱,簡單地將一段 DNA 從體內分離出來並不能使其與其他創造的化合物相提並論。漢森告訴 彭博新聞社:“分離的基因與基因相同的原則是一個廣泛的原則,可能會對其他基因專利產生影響。”
雖然個人內部的 DNA 目前不能被授予專利,但生物醫藥公司聲稱,分離基因的過程使其成為一種產品,而不是一種自然現象——因此可以獲得專利。然而,斯威特在他的裁決中得出結論:“DNA 以“分離”形式存在,既不改變 DNA 在體記憶體在的基本性質,也不改變其編碼的資訊。因此,針對包含自然界發現的序列的“分離 DNA”的爭議專利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並被視為不可授予專利。”
圖片由維基共享資源/美國國家人類基因組研究所提供